绵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在医疗美容行业明显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该区某镇一家生活美容店内,一楼“VIP3”房间内摆放有一台型号为“HONKON S3C”的仪器,据该店负责人提供的仪器使用说明书显示,该仪器全称为:强脉冲光治疗仪。
1.强脉冲光治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原理为强脉冲IPL技术,该技术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里的微创治疗项目,该店使用这台机器为多名顾客进行微创脱毛治疗。
2.该生活美容店仅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上述器械为多名顾客进行微创脱毛治疗,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绵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责令该店立马停止开展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并对该店给予: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7497元;2.没收强脉冲光治疗仪(HONKON-S3C)一台;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来得到的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科技的慢慢的提升,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慢慢的升高,而选择变美的方式也慢慢变得方便和全面。广大爱美人士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非侵入性的美容手段进行生活美容,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办法来进行医学美容。但是,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开展,操作人需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还需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生活美容场所、美甲店等非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开展。
三看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美容主诊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信息是否在醒目位置做公示。
选择医美机构,别轻信广告宣传。在医疗美容诊疗过程中,最好固定术前、术后照片,并收集保存好病历等有关的资料,用于日后维权证据。
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的机构,一定要按照核定的美容项目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活动,开展未经许可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逃不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眼”,也逃不过人民群众的“第三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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