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的李女士去当地一家美容店做美容项目却惨遭事端,因和美容店就补偿事宜无法达到共同,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3月,李女士去修水当地一家名为“香港XX”的美容店做面部斑驳、黄褐斑、真皮斑祛斑美容项目。两边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好李女士首期付出费用8000元,后续费用随医治进程而收取。随后,美容“医生”为李女士做了第一次祛斑医治。该“医生”合计,涂抹了由该美容店供给的祛斑药膏后15天左右,李女士脸部的斑会结痂,待痂壳掉落后用护理产品再做几个月的护理,其脸上的各种斑驳就会天然消除。
但是,李女士在阅历了第一次祛斑医治后,脸部、脑门呈现了大面积的增生瘢痕。美容店“医生”随后屡次再对李女士进行及时有用的医治和护理,但瘢痕一直没有办法消失。在此期间,李女士依然连续向美容店付出了7000余元的医治费用。今年年初,美容店忽然关门歇业,租借的铺面也退还给了出租人,李女士屡次打电话、发短信均联络不上美容店担任人。
李女士以为,美容店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却对外挂牌揭露施行医疗美容宽广,所谓祛斑医治不只没有半点作用,反而让自己“毁容”。事端呈现后,美容店老板妄图一跑了之,给自己的身心形成了巨大损伤,故要求补偿各项丢失252916元,并返还美容费16582元。
美容店方面则辩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其服务十分周到,美容作用不错,遭到顾客广泛赞誉。本案中,没有依据证明美容店在为李女士祛斑时有任何医疗失误。李女士自己毛孔粗大,增生瘢痕是由其本身体质以及其体内病变形成的,与美容店无关,应由李女士自行担任。
庭审中,法官指引原被告两边,环绕被告在为原告美容时是不是真的存在差错,若存在差错,其差错与原告的危害成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关于补偿各项丢失是否依法有据,返还美容费是否依法有据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鉴于本案争议较大,法院将进行择期宣判。
法官提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美容时切勿忘安全健康是底子,顾客应擦亮眼睛,建立理性科学的消费观念,挑选出正规有资质的美容组织,并自动索要和保管凭据,与美容组织签定详细有用的协议或合平等。